参保对象:符合城居医保参保条件的少年儿童包括本市区户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或虽已满18周岁但仍在本统筹地区就读的中小学生。以及非本市区户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在本市区就读,且其父母一方已参加本市区社会保险的中小学生和其父母一方已参加本市区职工医保并累计缴费满5年,随家长在本市区居住的学龄前儿童
如何办理?符合参保条件的3个月内,由家长持其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和一寸近照一张,到就近的街道劳工保障站或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如何办理续保?应在每年的6月15日-9月15日持本人《证历本》或户口簿到就近的街道劳动保障站或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中断参保后有何规定?中断后只能参加下一结算年度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从下一结算年度首月起的6个月后(既次年的3月1日起)开始享受医保待遇。
参保期间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化如何办理?少儿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持变更后的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至医保经办服务大厅办理。
缴费标准?每人每年缴纳150元,政府补贴每人每年250元,同一年度结算缴肥标准不变
哪些少儿可免缴医保费用?孤儿、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求助证》或二级及以上〈〈中国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的少儿,
医保结算期;每年的9月1日-次年的8月31日
本市区户籍参保少儿年满18周岁后不在本市区中小学校就读的,其医保如何衔接?
可在其城居医保待遇享受终止后次月起的3个月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本市区非农户籍的还可以选择以非从业人员身份继续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如何办理住院手续?住院治疗,参保少儿凭本人的〈证历本〉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的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住院治疗
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结算有何规定?一个结算年度,参保少儿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住院(含家庭病床)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累计在住院起付标准以上10万以内的个人负担比例见表
医院等级 起付标准 起付标准至2万元 2-4万元 4-10万元
三级 800元 36% 30% 24%
二级 600元 30% 25% 20%
社区和其他 300元 24% 20% 16%
注:1.一个结算年度内,只承担一个住院其付标准
2.一个结算年度内。家庭病床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按住院结算,但不蛇起付标准。
哪些为规定病种门诊?
指各种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及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和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
就医、购药有何规定?
在市区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就医,也可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在就医、购药时,应该出示本人的证历本,并由提供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工作人员记录服务过程。
普通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有何规定?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先由个人承担门诊起付标准30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医疗费,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个人承担60%,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个人承担50%,其它医疗机构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个人承担40%
在定点药店购药和急救车内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医疗费用,个人承担比例按二级医疗机构普通门诊标准执行。
转外地治疗有何规定?
参保少儿因病需转外地(限上海、北京两地)治疗的,可由本市三级及相应定点医疗机构填写〈〈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转外登记表〉〉,经市医保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后,可转,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全额支付后,持本人户口簿、就诊病历、〈〈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转外登记表〉〉、医疗费收据原件、费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等相关资料及医疗机构等级证明,到市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其中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理10%,再按相关规定结算,不能提供医疗机构等级证明的,按三级医疗机构的标准执行。
临时外出期间需住院和普通门(急)诊的有何规定?
临时外出3个月以内的少儿,需住院治疗的,可在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应在15天内(遇节假日顺延)到市或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工人全额支付后,持本人户口簿、就诊病历、〈〈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转外登记表〉〉、医疗费收据原件、费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等相关资料及医疗机构等级证明,到市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其中,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的二级及以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理10%,再按相关规定结算,不能提供医疗机构等级证明的,按三级医疗机构的标准执行。
临时外出期间普通门(急)诊的,可在当地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工人全额支付后,持本人户口簿、就诊病历、〈〈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转外登记表〉〉、医疗费收据原件、费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等相关资料及医疗机构等级证明,至杭州石异地人员医疗费用报销大厅(中山中路198号,电话87807786)按规定办理。
基本医疗费用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1.在浙江省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范围以外的
2.未经登记备案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和非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
3.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自杀、自伤、打架、斗殴、吸毒等等
4.出国、出境期间发生
5.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大面积食物中毒等发生
6.其它应当由赔偿责任者支付
哪些费用应由个人承担?
有自费、自理、自负三个部分
自费:是指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费用,如?:生活用品费、陪客费、自费药品等
自理:指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的乙类项目(含特殊检查、特殊治疗
),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乙类药品等,需先由工人支付一定比例或额度的费用。如医疗服务项目中CT检查费5%、磁共振扫描(MRI)10%,药品中的阿奇霉素5%等
自负:是指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按规定应由个人承担的规定病种门诊和住院医疗费(10万以内)以及普通门诊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的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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